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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5周年大事记⑤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量:

五四宪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后进行了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一系列社会改革。1954年,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制定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原则和新中国人民意愿的新宪法成为迫切需要。

在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起草宪法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参考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经验。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经过充分讨论,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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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共106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明确指出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宪法指出,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中国唯一正确的道路。

第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作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的义务,有依照法律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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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是国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它被视为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巩固新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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